增值税抵扣的条件有哪些?
(一)凭证条件
税法规定的扣税凭证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或者部分实施“营改增”地区的运输业增值税发票)。另外,根据财税[2012]15号通知,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以下称二项费用)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因此,取得购入增值税税控系统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税控软件维护费的地税发票也可以抵扣。
(二)时间条件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其他需要认证抵扣的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进口货物: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完税凭证,应当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收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申请稽核比对,实行“先比对后抵扣”。纳税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执行。小规模纳税人不允许抵扣。
增值税抵扣过程中的常见风险是什么?
(一)、企业是否存在利用免税农产品销售发票或收购发票达到人为虚假抵扣、增大进项
(二)、企业利用大量虚列过路过桥费等通行费发票,从而达到虚假抵扣增值税
(三)、企业既有简易计税项目、又有一般计税项目,人为的把简易征收项目取得的进项税擅自转移到一般计税项目进行虚假抵扣
(四)、企业大量虚列会务费、培训费、办公费、住宿费、咨询费、服务费、运输费等并未真实发生的费用项目,通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虚假抵扣
(五)、企业是否存在不该抵扣项目的却抵扣了增值税,如:用于个人消费、集体福利、免征增值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购进旅客运输服务、贷款利息、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娱乐服务等
(六)、企业是否存在购销货物过程中进销品名严重背离,如大量购进A品名、却是在销售B品名的货物,以及未按照规定正确选择税收分类编码或者适用编码错误(七)、企业在购进货物过程中资金流向是否跟发票流、货物流一致,如从A公司购进的大宗商品、却一直通过大笔现金支付而没有公对公打款,或者从A公司购进的大宗商品、却把货款支付给B公司
(八)、企业是否存在经常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大量存在两头在外的商贸企业,或者大量存在闭环开票的情形
(九)、企业是否存在取得的抵扣凭证证据链不足导致抵扣不实,如取得“办公品”的专票却没有销售清单、取得大额“服务费”的专票却没有服务合同、取得大额“会务费”的专票却没有会务安排与纪要等